济南赠送拉布拉多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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山东济南,一网友在网上发帖称:自己买了套住房,结果发现房屋内还藏着一部“神秘手机”,而这部手机竟是房主留的,用来推销新的住房的。更搞笑的是,当这位网友想要回自己房屋内时,却被物业告知,房子早在一个月前,已经卖给了别人。而这位网友买房时,房价是2300多元/平米,可他交完房以后,房子竟降价到1700多元/平米卖了出去!这位网友损失了一套房子不说,还凭空少了几十万的资产。

无独有偶,在河南省登封市,王小姐和李先生也遇到了类似的事情。这二人是自由恋爱结婚的,婚后妻子王小姐才得知,自己和老公居住的这套房子,实际上是他婚前买的,而且是送给前妻的。这位李先生的前妻,当年是和男方家庭共同购买的这套房子。但当二人离婚后,李先生承诺,今后的任何时候都允许王小姐居住在这套房屋内。王小姐婚后便搬了进去。10多年过去了,李先生的承诺从未改变。直到去年春天,王小姐才得知,这套房子当时原价是30多万元,现在至少已经涨到了100万元。假如当年李先生没有离婚,这套房子就是他的婚前财产,那么王小姐也就无法享受这样的居住权了。

无独有偶,8月21日,上海一位单身女子在看房时,看中了南丹路的某套住房。可一到房屋交易中心,这位女子却发现,这套房子居然已经有主了!而房子的“原主人”是在九九年购买的这套房产,当时承诺房子留给前妻的。由于前夫没有履行承诺,该女子便起诉至法院,要求判令房屋买卖契约无效,并由其前夫返还房款和利息。虽然最后该房屋依旧被卖了出去,可交易中心的工作人员却说,按规矩说,这个房子应该在九年后才能上市交易。而由于房屋的“原主人”一直没来解除房屋买卖合同,所以这本该属“终身制”的房屋,才在21年后重新上市销售了。

上面这几个故事,虽然发生在不同的地方、不同的人身上,可实际上却有着惊人的相似之处。例如在济南房产事件中,那名网友当年买房时,那套房子是2300多元/平米,可他卖给自己时,房价却只有1700多元/平米。这其中,相差了近600元/平米!算上这些年来的利息,这套房子起码也降了近700元/平米!难怪有网友直言:这赠送的手臂至少也得是从a到c的啊!

不过说到底,“赠送”、“半价销售”,对当事人而言,其实都是一种损失。尤其是在当前房地产新政下,“半价房”等于是半只脚进了监狱。因为根据相关规定:房产赠与,是指房屋所有权人(赠与人)将自己拥有的房屋无偿地送给房屋受要人(受赠人)的行为。如果将房产“赠送”给单位的职工,单位需要缴纳相应的土地增值税。如果“赠送”给亲属,不算土地增值税的应税收入。而如果是以低于房屋销售价格的一半将房产“出售”给他人,这种情况则属于“恶意降低价格”,按照《契税税附征收暂行办法》规定,应该由相关部门追缴其收入减去成本后的差额,并处以罚款。

可见,无论是“赠送”,还是“半价销售”,归根结底,其实都是一种“变相出售”。而我国房地产相关法规,对于这类行为的定性是很明确的:这属于偷逃税款的行为。而当初,在这些房屋原主人将房屋以明显低于市场价的价格卖出时,就应该想到,日后必定会因为这种行为而付出代价的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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